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告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被告 楊幼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具狀聲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200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本件係於113年12月5日收狀繫屬,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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