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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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告 黃惠鈺

送達代收人 張嘉勳 律師

被告 廖宜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其中關於被告廖宜鵬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宜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9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徵收裁判費,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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