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告 黃惠鈺
送達代收人 張嘉勳 律師
被告 許忠平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詠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麗瑛
法官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廷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