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告 黃惠鈺

送達代收人 張嘉勳 律師

被告 許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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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詠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麗瑛

法官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廷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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