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六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巷底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重約0點七公克),然查被告因同犯罪一行為,經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二八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案前開扣案之物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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