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苗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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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苗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苗簡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