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