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張瓊鎂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夏一峯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