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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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之訴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聲請人 顧珮箴
孫廷黌 孫嘉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胡寶娜 等間請求繼續審判之訴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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