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國園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國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5日邀其餘相對人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至99年1月15日止,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計付,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上開借款已於99年1月15日到期,債務人等未依約清償債務,就前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丙○○、乙○○既就本案債務為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複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國│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4.03%│││41655│園股份有限│月15日起│││││元│公司,梁國│││││││清││││├──┼───┼─────┼──────┼──────┼───────┤│2│新臺幣│乙○○,國│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4.03%│││41655│園股份有限│月15日起│││││元│公司,梁國│││││││清││││└──┴───┴─────┴──────┴──────┴───────┘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國│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655│園股份有限│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梁國│││百分之十,逾期││││清│││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國│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655│園股份有限│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梁國│││百分之十,逾期││││清│││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