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①、5①②④⑤⑥⑦⑨⑪⑮⑯⑰⑱⑳、8③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②③④、2、3、4、5③⑧⑩⑫⑬⑭
⑲、6、7、8①②④⑤⑥⑦、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又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受刑人除附表一所示9罪外,另犯如附表二所示之3罪,而附表二編號1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因於97年6月9日確定,係最先判決確定之罪,依前揭說明,上開附表一中犯罪時間在附表二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者,即應與該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其中一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亦同。是故如附表一編號1①、5①②④⑤⑥⑦⑨⑪⑮⑯
⑰⑱⑳、8③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二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97年6月9日之前(附表一編號5①⑳之犯罪時間均為97年6月上旬某日,不能確定實際犯罪日期為何日,惟
1旬僅有10日,故在6月9日前之可能性顯然較高,故均認定係在97年6月9日之前,又聲請書附表將附表一編號5①之罪犯罪時間誤載為97年5月中旬,附此敘明),是此部分犯罪依法即應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不得與附表一其餘之罪定應執行之刑。而因附表二所示之罪不在聲請範圍內,本院乃就附表一中97年6月9日前所犯之罪(即附表一編號1①、5①②④⑤⑥⑦⑨⑪⑮⑯⑰⑱⑳、8③之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又其餘附表一編號1②③④、2、3、4、5③⑧⑩⑫⑬⑭⑲、6、7、8①②④⑤⑥⑦、9所示之刑,亦合於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本院亦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一┌──────┬─────────┬─────────┬─────────┐│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4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97年6月7日、②97│97年7月31日│97年6月15日│││年6月26日、③97年7│││││月4日、④97年7月19│││││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397號│字第3898號│第880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7年度訴字第2632號│97年度訴字第3016號│98年度彰簡字第115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12日│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8日│97年12月8日│98年12月29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90號│第16號│第719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3月20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97年6月14日、②│①97年6月上旬、②│97年6月15日│││97年6月15日│97年5月中旬、③97│││││年6月15日、④96年│││││10月上旬、⑤97年6│││││月1日、⑥96年12月│││││下旬、⑦97年2月中│││││旬、⑧97年6月22日│││││、⑨97年2月中旬、│││││⑩97年6月22日、⑪│││││97年2月25日、⑫97│││││年6月14日、⑬97年│││││6月23日、⑭97年6月│││││24日、⑮97年5月19│││││日、⑯97年5月21日│││││、⑰97年6月1日、⑱│││││97年6月6日、⑲97年│││││6月14日、⑳97年6月│││││上旬││├──────┼─────────┼─────────┼─────────┤│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88號│第6095號│第609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易字第249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10│97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27日│98年1月22日│98年1月2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27日│98年1月22日│98年1月22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保│彰化地檢98年度執保│││第3028號│字第29號│字第29號│└──────┴─────────┴─────────┴─────────┘┌──────┬─────────┬─────────┬─────────┐│編號│7│8│9│├──────┼─────────┼─────────┼─────────┤│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4月7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97年7月5日、②97│①97年7月3日、②97│97年6月24日│││年6月29日│年6月28日、③97年6│││││月7日、④97年6月27│││││日、⑤97年6月11日│││││、⑥96年6月29日、│││││⑦97年6月3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95號│第6095號│第342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2714號│97年度訴字第2714號│98年度簡第161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7日│98年10月27日│98年7月27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同上││定├────┼─────────┼─────────┼─────────┤│判│判決字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10│97年度上訴字第3110│同上││││號│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19日(撤回│97年12月19日(撤回│98年8月31日││││上訴)│上訴)││├─┴────┼─────────┼─────────┼─────────┤│是否得為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保│彰化地檢98年度執保│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29號│字第29號│第5336號│└──────┴─────────┴─────────┴─────────┘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8日、97年│97年3月17日、97年5│97年4月28日│││2月2日、97年2月│月5日││││1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13號│字第1918號│字第236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7年度訴字第943號│97年度訴字第1783號│97年度訴字第212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9日│97年9月1日│97年8月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6月9日│97年9月1日│97年10月6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否││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從│彰化地檢97年度執聲│││第4326號│字第2081號│字第14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