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訴請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項:
(ㄧ)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據此,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配剩餘財產,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依民事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參佰拾壹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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