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七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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