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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