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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