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勇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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