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山川 被告 蔡夷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山川對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7號被告蔡夷昆恐嚇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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