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乃被告之配偶並非當事人,依前開規定自不得對本院右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出抗告即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依法自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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