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馨女
被   告  張凱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下列事項說明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張凱竣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然觀諸原告起訴狀聲明所載:一、被告應將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3號房間(下
稱系爭房間)租金積欠新臺幣(下同)9,815元償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108年10月15日起承租上開房間之日,
按月給付原告3,500元,租金應於每月5日前繳納等語。核
原告事實及理由記載請求被告應交還房間及給付違約金,惟
此部分訴之聲明並未記載,是原告應具狀陳明此部分是否請
求,倘原告欲主張並請求遷讓房間,則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
二項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併計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房
間之交易價額,而原告起訴時,除與被告間之租約、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外,並未提供系爭房間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
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
證明),併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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