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2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36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莊沛彰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市

            鼓山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震昌消防實業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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