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36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莊沛彰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市
鼓山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震昌消防實業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