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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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蘇元芳
被   告  莊黃順治
       莊玉柳
       莊玉春
       莊李滿
       莊培厚
       莊仕渠
       莊添壽
       莊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本件不動產即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擔保債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元,而系爭土地之價值合計為279,
160元(如附表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
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以擔保債權金額為準。是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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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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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  │價值(元) │
│   │          │(㎡)  │(元/㎡)│      │(小數點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      │
│1  │高雄市○○區○○○段│8,021  │6,800  │141920分之 │57,648   │
│   │16-3地號      │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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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2  │高雄市○○區○○○段│551   │6,800  │141920分之 │3,960   │
│   │16-4地號      │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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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3  │高雄市○○區○○○段│5,725  │6,800  │141920分之 │41,146   │
│   │16-5地號      │     │     │150    │      │
├───┼──────────┼─────┼─────┼──────┼──────┤
│   │          │     │     │      │      │
│   │          │     │     │      │      │
│4  │高雄市○○區○○○段│522   │6,800  │141920分之 │3,752   │
│   │16-6地號      │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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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5  │高雄市○○區○○○段│1,810  │6,800  │141920分之 │13,009   │
│   │16-8地號      │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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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6  │高雄市○○區○○○段│116,189 │1,300  │141920分之 │159,645  │
│   │16-9地號      │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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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總         計                  │279,16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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