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81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告 胡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項目欄「信用貸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車輛貸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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