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嘉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47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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