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小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0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小翠 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未遵期到庭遭本院通緝,緝獲到案後,由本院值班法官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訊問被告,認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並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於本院通知開庭後,多次未遵期到庭,被告雖曾向法院陳報新地址,但經法院通知後仍寄存送達,且法院、公設辯護人以手機聯繫被告,被告均未能到庭,而被告本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故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分被告自113年4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審酌被告坦承被訴罪名及起訴書所載大致客觀事實,復有卷
內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多次未能遵期到庭,係經本院通緝後遭緝獲歸案,並非主動配合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件被告係涉犯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整體刑責非輕,被告可預期若經判決確定,將面臨長期之自由刑;而不甘受罰、逃避刑責是基本人性,被告極有可能為了逃避長期自由刑之執行而逃亡,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然而,考量被告自113年4月2日羈押入所後,曾因自述心臟衰竭、身體不適,多次於所內健保家醫科門診,並前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天主教若涉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就醫,經診斷患有心臟衰竭、疑似眩暈症、胸痛、胸悶、左側下肢癱併蜂窩性組織炎、低血壓、末期腎疾病,目前無急性心臟問題,醫囑建議持續藥物治療,左小腿部分建議進行手術,但遭被告拒絕等情,有法務部○○○○○○○○113年4月10日雲所衛字第11340000730號函、113年4月12日雲所衛字第11338000950號函、113年4月16日雲所衛字第11338000980號函、第00000000000號函、113年4月26日雲所衛字第11338001050號函暨所附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醫療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戒護外醫紀錄存卷可考。被告復於113年5月8日因心臟衰竭及下腹痛,經戒護外醫至大林慈濟醫院急診就診,經診斷因心臟衰竭、低血壓、貧血而入住加護病房密切監測,有心因性休克之情形,持續於加護病房治療等情,有法務部○○○○○○○○113年5月10日雲所衛字第113400001020號函檢附相關就醫紀錄、診斷證明書及入住加護病房通知單附卷足憑,堪認被告目前因身體狀況不佳,需住院接受治療,其逃亡之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是本院斟酌本案目前之訴訟進度、被告所犯情節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被告如能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應足以降低被告逃亡之可能性,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㈢至被告於停止羈押後,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
,或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或本案新發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依同法第11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1條之2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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