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3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黃文銓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3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2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靖雅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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