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中調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柯子坤
相 對 人 柯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搬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21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30日公示送達,有公示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余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