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債務人 劉國平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每月水、電、瓦斯費用請另列支出項目。
2.債務人給付姐姐房租之費用應列於房租支出,而非扶養費支出。
3.說明債務人現住所地之居住成員為何?又水電瓦斯費是否與居住成員分攤?如否,其理由為何?如為受扶養人應分攤之部分應列入扶養費之範圍。
4.提出最近一年之水費繳費單據。
5.說明手機資費方案何時到期?如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願降低手機費用?
6.說明並補正本院106年9月20日裁定附件第6、11點內容。
7.提出債務人106年度健保費之繳費明細。
8.說明債務人給付姊姊 劉藍玲 每月5,000元租金之方式?如為匯款,應提出匯款紀錄;如為現金交付,應提出每月提領該數額現金之紀錄。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歐亞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轉帳戶為何?並提出該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說明債務人於元大銀行台北分行之帳戶內不定時有自「元富
期貨」匯入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聲請前2年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1.提出債務人於元富期貨自104年1月起至106年10月間之交易明細表。
12.說明債務人於元大銀行台北分行之帳戶內不定時有自父親「
劉雲溪 」匯入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自106年1月起迄今,每月還款保單質借部分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14.說明自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債務人於任職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時之薪資低於目前任職
於歐亞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而任職前公司期間債務人既可依協議書內容還款,何以現階段卻無法按期還款?且保單質借還款部分應係在協議書成立時即已存在,而非於現階段始新生之還款債務。請詳述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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