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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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吳添丁
相 對 人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甘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
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亦有明定。而前開規定之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
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
字第433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其前向本院提
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103年度北簡字第4897號),業經本
院裁定移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是原告聲請本件停止執
行,自應一併移送該法院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宏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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