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劉誌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OKURAMITSURU(大倉
滿)、TANITOMOHIROSHI( 谷友弘 )、 王淑娥 、 王淑嬋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
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