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湯政謙 (即 湯家丞 )
湯政雄
鄭月
湯政斌
湯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湯政雄、鄭月、湯政斌、湯
智皓應將台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
台北市○○區○○里○○○路○段○○巷○○號3樓之不動產,
登記日期97年5月29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
相對人等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