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告丙○○
戊○○丁○○
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瑞林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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