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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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邱福棟 被上訴人 余錦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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