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邱福棟 被上訴人 余錦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