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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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調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499號聲請人 蘇環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棠棠 媽咪特約停車場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之相對人即被告棠棠媽咪特約停車場,無法確認是否為獨資商號或法人,顯未載明正確之相對人即被告姓名或法人名稱,如相對人即被告係法人,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正確之相對人即被告姓名或法人名稱,如相對人即被告係法人,並應補正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