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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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18號聲請人 鄧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劉宥輿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8年11月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宥輿生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6萬元,今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64號),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劉宥輿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第三人即債權人 郭國基 前已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劉宥輿之遺產管理人,本院業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22日以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98號民事裁定選任 李基益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在案,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