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 陳易萍 被告長春天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