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06、35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鶴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06、3
593、4389號為不起訴處分。其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驗餘淨重0.4008公克),及於111年7月29日上午9時5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查獲,並在其隨身包包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驗餘總淨重4.24公克)。上開扣案物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47號鑑驗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34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被告另於111年10月10日晚間6時20分許,為警循線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華利旅館」706室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7包(含袋共重:11.4公克)等物,因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3703號、48492號、51770號提起公訴並聲請法院沒收之,本件不再重複聲請沒收,附此敘明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06、3593、43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傾向證明書、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通知等在卷可參。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驗餘淨重為0.4008公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47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5包,檢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為4.24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34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係第二級毒品,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至裝放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3個)3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4008公克)備註: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1.49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①111年度安保字第67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406號卷第107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47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1406號卷第113頁)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5個)5包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為4.24公克)①111年度安保字第130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3593號卷第17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34號鑑定書(見毒偵字第3593號卷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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