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 林弘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建石 之全體繼承人、 莊建明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繼承人莊建石(Z000000000)、莊建明(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補正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