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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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一○三五五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一││台│0│台│││台│││3│││期年│6│中│3│中│上3││中│上3││5│││徒六│至│地│偵0│高│9│4│高│9│4│執0││盜│刑月│95│檢│3│分│易2││分│易2││4│││││署│1│院│││院││││├──┼──┼────┼──┼─────┼─┼───┼────┼─┼───┼────┼───┤│強│有五││台│2│台│1││台│1││3│││期年││中│0│中│上5││中│上5││5│││徒六│91│地│偵0│高│3││高│3││執3││盜│刑月││檢│8│分│訴1││分│訴1││0│││││署│1│院│││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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