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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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 林青弘 再審相對人 陳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審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再審相對人聲請再審,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至再審聲請人就本件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14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33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已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明無誤。而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附卷可按,依前所述,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