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源榮 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源榮行使權利,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5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