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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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27號債權人市外桃源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懷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慧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債務人鐘慧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鐘慧貞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 陳明 對債務人鐘慧貞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五、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