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69號原告 鄭民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