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3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NGUYENSYMA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NGUYENSYMAN(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居留證影本,並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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