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徐錦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孟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