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830號
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被 告 穩當中彩券行即 蔡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
間約定條款第36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
法院,又本案雖為小額事件,然兩造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商人
,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九前段排除適用第24條之
規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應由上開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