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鄭品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汐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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