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吳尚臻
原告與被告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