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О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一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小 瑪莉 機台」壹台(含IC板壹塊)及代幣肆佰陸拾玖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有關「小 馬莉 」之記載全部更正為「超級大舞台小瑪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小瑪莉機台」一台(含IC板一塊)及代幣四百六十九枚,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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