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以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彰檢榮黃94選偵126字第41號函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對其限制出境,惟因被告經本院傳喚均到庭應訊,且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應無逃亡或逃亡之虞之事實發生,且被告確係廣州蓓柔化妝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有卷附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各1件可參,於年關將近之際,確有前往大陸處理公司事宜之需要,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其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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