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聲請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5年度簡字第1755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21、17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為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被告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