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丁○○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